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2023年下半年公开招聘7名药品检验人员公告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杭人政[2006]5号)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操作程序(试行)》(杭人社发[2014]380号)等有关规定,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药品检验人员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
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杭州市食品药品审核查验服务中心、杭州市药品与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单位地址位于拱墅区。主要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检验检测,质量分析研究等工作;承担行政许可、质量抽查及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本市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收集、评价、反馈、上报工作。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药品检验人员7名,录用编制均为全额事业编制。具体岗位、人数详见2023年下半年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公开招聘药品检验人员计划表(附件1)或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1.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招聘专栏(http://hrss.hangzhou.gov.cn/);
2.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属单位-食药检院-通知公告(http://scjg.hangzhou.gov.cn/)。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为发布本次相关招聘信息的指定平台。
(二)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4.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指1987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户籍不限;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等条件,以2023年下半年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公开招聘药品检验人员计划表(附件1)为准,其中有学位要求的岗位,学位须与所要求的学历相对应。
(三)招聘条件有关说明
岗位所列的专业范围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目录进行设定。部分专业涉及名称更改的,新旧专业可认定为同一专业;以招聘单位审核意见为准。接受应聘的专业须与岗位要求的学历相对应。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8月18日9:00至2023年8月31日17:00;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应聘人员登陆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公众号-“招聘报名”入口报名,按报名平台提示,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逾期报名无效。
(二)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所需条件,2023年8月18日9:00至2023年9月7日24:00日进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结果报名平台通知应聘者,应聘者可在报名平台—“我的报名”项下查看。如有效报考人数不足招聘计划3倍的岗位,则按比例核减相应岗位。招聘计划的核减情况,资格初审结束后,于2023年9月8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布。
应聘人员所提供的报考材料不全或报考材料与报考资格条件、个人报名时填写的内容不相符的,招聘单位有权在后续资格复审、面试、考察和体检等环节取消其应聘资格。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资格初审结果及笔试安排。
(三)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3年9月18日—9月22日。
招聘单位确定考试有关安排,通过资格初审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在报名平台“我的证书”项下,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因逾期打印准考证而影响参加考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四)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总成绩满分100分,其中笔试占50%,面试占50%。
1.笔试。暂定于2023年9月下旬举行,笔试内容为药学专业技术知识。笔试成绩满分100分,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最终岗位招聘计划人数3倍确定面试人数,若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入面试。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入围面试及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2.资格复审。面试实施前1天,面试入围人员按招聘单位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面试入围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通过后领取面试通知书。
3.面试。暂定于2023年10月中旬举行,面试采用结构
化面试方式。主要考查入围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和岗位认知。面试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考察、体检对象。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列入考察、体检对象。面试成绩、总成绩及入围考察人员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布。
应聘人员须按通知的具体时间、地点,随带相应证件证明准时参加面试。未准时参加或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视作自动放弃。
笔试和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另行通知。
(五)考察与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加试成绩高的确定为考察、体检对象)。考察工作由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行。
考察合格者进入体检,体检工作由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考试体检标准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因出现报考人员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体检不合格,由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考察、体检结束后,招聘单位根据考试成绩、考察和体检结果等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需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入职手续,因个人原因不按时入职的人员,终止一切进入手续,视同主动放弃。
招录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其他事项
(一)年龄计算至2023年8月1日(35周岁及以下,是指1987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所需的资质材料和有关证书(证明)取得时间截至报名时。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三)报考人员须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报名。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有效期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应及时补办或携带有效期内的护照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出具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四)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五)报考人员对本招聘公告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0571-85463898)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四、监督与咨询
(一)监督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0571-89582596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处:0571-89582541
(二)咨询
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永华街198号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3号5楼办公室;
邮编:310022;
咨询电话:0571-85463886,85463880(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来电时请说明是在硕博英才网看到的信息)
联系人:蒋老师;
报名网络技术咨询电话:0571-85466685(咨询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联系人:应老师
敬请广大报考者认真阅读招聘公告。有关本次招聘专业问题、招聘进展等情况请向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电话咨询。
本公告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1日
附件1:2023年下半年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公开招聘药品检验人员计划表
序号 | 招聘计划 | 所需资格条件 | 笔试科目及分数比例 | 面试形式及分数比例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职位名称 | 岗位类别 | 人数 | 学历/学位 | 学历专业 | 其他资格条件 | |||||
1 | 药品检验 | 专业技术 | 7 | 研究生/硕士及以上 | 药物化学、 药物分析学、 药剂学、 分析化学、 中药学。 |
35周岁及以下(1987年8月1日及以后出生) | 《药学专业技术知识》50% | 结构化面试50% | 0571-85463886 |
原文出处:
http://hrss.hangzhou.gov.cn/art/2023/8/15/art_1229125915_4192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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