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豫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9年9月引进区外高层次卫生人才简章
宿豫区豫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豫新社区医院)是区政府批准设置,并于2017年6月启动运行的街道社区医疗机构,主要承担城区范围内的基本医疗、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计划生育指导的六位一体职能。该中心位于宿豫区五台山路盛世家园小区南门,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设计床位50张。为保证该中心能够为社区群众提供更优质服务,现面向社会公开引进区外高层次卫生人才10名(正式事业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及相关要求等见《岗位简介表》(附件)。
二、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
4.硕士学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指1984年9月3日及以后出生,其余依此类推。)。取得副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5.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并服从派遣使用安排。社会人员报考的,须在2019年9月3日前已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各种证书等。“工作经历”认定,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准,“工作经历”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2019年9月3日。港澳台相关人员报考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除本简章另有规定外,均参照《宿迁市201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执行;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现役军人;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3)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高等教育学籍的;
(4)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或2017年、2018年年度考核均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5)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不满3年的,或受处分期间未满的;
(6)宿豫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在职人员、或与宿豫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非在职人员;
(7)因在报考中弄虚作假、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聘用备案后考生放弃报到等被列入《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黑名单”管理,自入库之日起未满3年的;
(8)考生被认定存在“较重失信行为”未满3年的,或“严重失信行为”未满5年的、以及被列入《拒服兵役人员名单》、实施全市社会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可参阅苏政办发[2013]100号、苏政办发[2014]114号、宿公通2015(28)号、宿人社发[2015]190号等文件规定,或咨询、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0527—84338767);
(9)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或者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岗位招聘人员,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现工作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即构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自2018年1月1日起,考生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所有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纪违规(含不诚信)行为,按规定记入全国统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或长期记录,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社部令第35号)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招聘程序
本次招聘工作由宿豫区卫生健康局、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按照公布招聘事项、现场报名和资格审核、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宿豫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宿豫区政府网站(http://www.suyu.gov.cn)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资格审核方式
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等均通过现场进行。
报名时间: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节假日除外)。
报名地点:宿豫区卫生健康局三楼306室(宿豫区湘江路31号)。咨询电话:0527-84465926。
2.材料提供及资格审核
报名须填报《报名登记表》,同时提供符合报考条件要求的所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予以退还),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照2张。
社会人员(含在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还需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材料;以及本简章和《岗位简介表》等要求的其他所有证件和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资格审核合格人员须缴纳面试费100元。
3.报名与资格审核注意事项
⑴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核。考生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⑵报考人员只能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⑶报名结束后,对报名人数达不到1:3开考比例的岗位,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已报考被取消岗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补报名时间: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9月18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
⑷考生现场报名后,应保持《报名登记表》上所填报的联系号码正常使用和畅通,因考生个人原因(如改号、停机等)导致影响招聘工作的,责任和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四)面试
面试由宿豫区卫生健康局、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注意关注宿豫区政府网站公告)。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分值为100分。面试时,对于形不成竞争的岗位(指参加考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计划招聘人数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
(五)体检
根据考生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面试成绩相同的,按照取得专业资格时间先后)。体检人选名单在宿豫区政府网站上公布。
体检工作由宿豫区卫生健康局、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人员中的在职人员在体检前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宿豫区卫生健康局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2019版)执行,考察对象个人信用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纳入考察范围。考察结束前,考生为在职人员的,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无经济问题证明,未按时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七)公示和聘用审批
考察结束后,根据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宿豫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合格人员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一年。
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各种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在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阶段,因各种原因(如体检、考察结果不合格,考生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体检、考察、聘用资格,或考生主动放弃体检、考察、聘用资格等)出现缺额的,在本岗位面试考生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因各种原因再出现缺额的不再递补。
五、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招聘工作接受纪检机关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六、本简章由宿豫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宿豫区卫生健康局:0527—84465608,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27—84465736;
监督举报电话:宿豫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三纪检监察组:0527—84465599
附件:引进区外高层次卫生人才岗位简介表
宿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豫区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2日
附件:引进区外高层次卫生人才岗位简介表
招聘岗位 | 招聘人数 | 开考比例 | 年龄要求 | 学历要求 | 专业要求 | 其他要求 |
儿科 | 1 | 1:3 | 硕士研究生,年龄要求在35周岁及以下。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年龄要求在40周岁及以下。 | 硕士研究生 | 儿科学、中医儿科学 | 取得相应学位。 |
内分泌科 | 1 | 硕士研究生 | 内科学(内分泌与代谢病)、中医内科学 | 取得相应学位。中医内科学须提供内分泌专业方向证明 | ||
ICU | 1 | 硕士研究生 | 急诊医学 | 取得相应学位 | ||
妇产科 | 1 | 硕士研究生 | 妇产科学、中医妇科学 | 取得相应学位 | ||
骨伤科 | 1 | 硕士研究生 | 外科学(骨外)、中医骨伤科学 | 取得相应学位 | ||
耳鼻喉科 | 1 | 硕士研究生 | 耳鼻(咽)喉科学、中医五官科学 | 取得相应学位 | ||
呼吸科 | 1 |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 内科学(呼吸系病)、中医内科学、临床医学 | 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应学位。中医内科学硕士研究生须提供呼吸专业方向证明 | ||
老年科 | 1 |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 老年医学、中医内科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中西医结合基础 | 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应学位。 | ||
男性科 | 1 |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 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中西医结合基础、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医学 | 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应学位。 | ||
病理科 | 1 |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 | 病理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临床医学 | 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应学位。 | ||
合计 | 10 |
原文出处:
http://www.suyu.gov.cn/syq/sydwzp/201909/c5eec67eff874ae08f9b434d96a2bab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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